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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博体育电竞官网
发布时间:2024-06-14 20:31:26

  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及先进性,现就《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填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体系对于道路侧建设要求的空白,规范道路侧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区域标准《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见附件1)。

  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及先进性,现就《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1月1日至15日期间反馈至我委,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划及选址、供配电系统、计量、电能质量、充电设施技术方面的要求、监控系统、施工和验收、运营及安全管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487.2-2017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

  GB/T 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3-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34657.1-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部分:供电设备

  GB/T 34658-2017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NB/T 33008.1-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将功率变换单元与充电终端在结构上分开,二者间通过电缆连接的非车载充电机。

  分体式充电机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由充电电缆、车辆插头和人机交互界面组成,也可包含有计量、通信等部件。

  充电机根据车辆、充电操作者、自身充电控制策略、站级监控系统或运营平台的需求,动态调整各车辆插头的大输出功率。

  在充电过程中,充电机依据电动汽车电池管理系统(BMS)提供的数据动态调整充电参数、执行相应操作,完成充电过程。

  充电机对电动汽车充电时,充电电流所流经的电路。包括与充电机直流输出相连接的开关器件及功能模块,以及充电电缆、车辆插头、车辆插座,以及车辆内部位于车辆插座与直流接触器之间的组成部分。

  充电机对电动汽车充电启动过程中,在车辆侧直流接触器闭合后、充电机侧直流接触器闭合前,充电机将输出电压上升至与车辆电池端电压之差小于10 V的过程。

  当无车辆充电和人员操作时,充电机仅保留后台通讯、状态指示灯等基本功能的状态。

  通过软硬件接口与相应输入/输出组件连接,完成人机显示、计量计费、支付、数据加解密、控制充电设备启停、广告流媒体播放控制与管理、与电动汽车智能充电信息平台通信等功能。

  4.1.1充电设施的规划应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密切结合,以满足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和自动化的要求。

  4.1.2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车辆的日均行驶里程、单位里程能耗水平和道路侧停车位的布局综合确定。

  4.2.1充电设施宜建设在交通畅通路段附近,全天准停且占用率低于30%的宜停车车位,不宜选在交叉路口。

  4.2.2充电设施建设的宜停车车位处宜有路牙或采取必要的防撞措施;宜有具备良好的照明条件,满足夜间运营需求。

  4.2.3充电设施的选址应充分预留分体式主机的安装的地方,分体式主机可安装在绿化带等不影响公共安全及人员不易触碰的位置。

  4.2.5充电设施宜考虑集中建设及管理,所选地点宜可建设6个或以上充电终端。

  4.2.7充电设施不应建设在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4.2.8充电设施不宜选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

  5.1供配电系统模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966-2014的有关规定。

  5.2充电设施接入配电网要求应符合GB/T36278-2018的有关规定。

  充电设施应满足纯电动汽车快充需求,应选择分体式充电机(以下简称:充电机)等具备动态功率分配功能的充电设备。

  充电设施通信协议应符合GB/T 27930-2015的要求,并应具备以下功能:

  充电设施的绝缘检测功能应与车辆绝缘检测功能能够相互配合,并应符合GB/T 18487.1-2015中附录B.4.1和B.4.2的要求,且实现以下功能:

  若电压测量值超过10 V时,应停止绝缘检测流程并发出告警信息;

  若电压值正常,则对内部(含充电电缆)进行绝缘检查和短路检查;

  00005充电时,可通过扫码或刷卡等方式解锁,启动充电;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锁止装置应能解锁且解锁前车辆插头端口电压不能超过60V:

  充电结束后,充电枪应正确归位并锁止,具备车辆插头归位不正确的告警或提示功能。

  充电机应具备预充电功能。启动充电阶段,电动汽车闭合车辆侧直流接触器后,充电机应检测电池电压并判断此电压是不是正常。当充电机检测到电池电压正常后,将输出电压调整到当前电池端电压之差小于10 V后,再闭合充电机侧的直流输出接触器。

  面向电网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

  充电机应具备远程启停控制功能。当远程监控发现充电机出现异常或即将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或者需要远程维护升级时,应可以通过远程控制启动和停止充电。

  充电机可按配置的参数实现准确计费,参数包括费率时段、计费费率等。充电机宜配备充电卡读卡装置,宜支持充电卡、网络支付等多种电子支付方式。

  应能通过状态指示灯或显示屏等方式显示故障信息,形成故障情况信息记录并上传至上级监控管理系统;

  应对核心部件工作情况有自动监测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枪连接性自检、接触器粘连自检、功率单元自检、定时自检等。

  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具备远程恢复和现场恢复功能;

  发生急停后,有效保存设备断电前的状态和计量计费信息。

  漏电保护功能。当出现30mA以上的泄露电流时应能检出并切断功率电路,停止充电,并向后台系统报告漏电保护异常

  加热除湿功能。充电机主机应能检测柜内湿度值,当湿度超过阀值时自动启动加热除湿,保障柜内绝缘良好和电气安全。

  智能消防功能。当内部起火时,充电机应切断主回路电源并发出告警信息。充电设施分体式主机应配备内置式灭火系统,内置灭火系统具备火灾识别、报警及自动灭火功能。

  撞击防护功能。当主机和充电终端机壳受到撞击发生较大程度的变形或者倾斜时,充电机应切断主回路电源并发出告警信息。

  6.2.14.5充电过程中,充电机应有明显的状态指示或文字提示,防止相关人员误操作。

  6.2.14.6充电机未启动充电或充电停止时,应切断相应充电终端的直流输出接触器,充电终端内供电电源不应大于36V。

  充电机输入电压和电流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输入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标称电压15%。

  应满足NB/T 33001-2018第7.3条的要求,其中充电机主机和各充电终端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T 4208-2008中IP54的规定。

  此外,充电机应采用具备防太阳辐射保护、耐紫外线老化的材料,对外壳采取了适当涂层防护太阳腐蚀。

  控制电路与功率电路相对独立,保证在切断功率电路电源后控制电路仍可独立正常工作。

  充电机电缆管理及贮存方式应符合GB/T 18487.1-2015中10.6节的规定,且应最大限度地考虑行人和公共安全。

  00009所有分体式主机、充电终端及供电系统应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00010安防监控信息实现本地化存储,保存周期不少于30天。

  8.2.3充电系统由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测试机构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8.2.4充电监控系统应能覆盖区域全部充电设施,应按GB50966-2014的9.2、9.3的要求进行验收。

  9.1充电设施应在显著位置设备牢固的安全警示标识、运营服务企业故障及应急救援电话,应联动报警系统。

  9.2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其权属人。权属人可委托包括但不限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组织(以下统称:运营设施实际运营方)承担运营工作,应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权责明确的安全生产协议。

  9.3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设置结构合理、岗位及职能明确的组织管理架构,应有应急组织、配备专/兼职的安全员。

  9.4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按NB/T 33019-2015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度中应明确充电设施各环节安全责任人。

  9.5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动汽车使用安全知识、紧急情况及处理方式、充电安全规范、触电急救等。

  9.6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根据岗位职能需求提供与其匹配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应考核合格后方安排上岗。

  9.7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不定期开展演练。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系统故障、车辆故障、电池故障、人员触电、燃烧爆炸、遭遇复杂天气等。

  9.8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按安全管理制度每个月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并形成安全自查报告且保存一个年度周期。

  9.9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每年进行两次充电系统安全检查,且应每年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一次充电设施安全风险评估。

  9.10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每间隔12h进行一次巡查,在台风、暴雨或其它复杂天气条件时,应增加巡查次数并中断重点区域充电设施运营。

  9.11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在接到充电设施故障或应急救援电线h内派有关人员到场处理,简单故障应能在2h内回到正常状态运营。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区域标准《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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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部门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因地制宜制定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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